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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王晓荣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54号罪犯王晓荣,男,彝族,生于1982年11月27日,小学文化,四川省九龙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2)九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晓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甘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500元(上诉判决后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学习成绩优秀。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4年第一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劳积”奖励一次,折合计分10分。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3年9月至12月计分考核得分20分;2014年1月至10月得分73分,累计积分103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批示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晓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荣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杉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