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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源与广州市滕氏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源,广州市滕氏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491号原告陈源,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丽珍,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州市滕氏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滕雪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源诉被告广州市滕氏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毅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