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赵X与黄X游、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黄X游,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4号原告赵X。被告黄X游。被告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与被告黄长游、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曾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