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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李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02号原告: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卫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公司员工。被告:李广金,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安 源代理审判员 刘 小 梅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五年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