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珍志与彭加元、彭书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志,彭加元,彭书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刘珍志。被告彭加元。被告彭书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志诉被告彭加元、彭书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珍志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珍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珍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1.95元,由原告刘珍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