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珍志与彭加元、彭书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志,彭加元,彭书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刘珍志。被告彭加元。被告彭书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志诉被告彭加元、彭书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珍志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珍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珍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1.95元,由原告刘珍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