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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溪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宽平与被执行人陈仕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平,陈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刘宽平,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仕勇,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溪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4)南溪执恢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陈仕勇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仕勇所有的(建筑面积:95.39㎡)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2年,由被执行人陈仕勇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