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诉前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山东金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亓玉国、和树果、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金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亓玉国,和树果,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诉前保字第1号申请人山东金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亓玉国。被申请人和树果。被申请人段明。申请人山东金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亓玉国、和树果、段明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泰安市XXXX有限公司院内的机械设备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葛刚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新房权证新字第XX**号房产、朱树芝、张传凤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号房产、刘欣、朱跃民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号房产、刘欣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新房权证新字第XX**号房产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位于泰安市XXXX有限公司院内的机械设备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二、对葛刚所有的新房权证新字第XX**号房产;朱树芝、张传凤所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号房产;刘欣、朱跃民所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号房产;刘欣所有的新房权证新字第XX**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裴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