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金昌与大连聚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昌,大连聚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许金昌被告:大连聚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许金昌诉被告大连聚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审判员 于文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