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法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赖文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文斌,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住博罗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8月8日被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文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6日14时45分许,陈某2等人(另案处理)因打扫卫生一事与被害人寇某发生矛盾,继而上前对寇某进行围殴。寇某被打伤后,通过仓内的呼叫警报向看守所的值班管教求救,在管教到来之前,被告人赖文斌又与寇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陈志平等人见状又上前对寇某围殴,造成寇某受伤。经鉴定,寇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赖文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文斌一年以��有期徒刑。被告人赖文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4时45分许,陈某2等人(另案处理)因打扫卫生一事与被害人寇某发生矛盾,继而上前对寇某进行围殴。寇某被打伤后,通过仓内的呼叫警报向看守所的值班管教求救,在管教到来之前,被告人赖文斌又与寇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陈志平等人见状又上前对寇某围殴,造成寇某受伤。经鉴定,寇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看守所依法将刑满释放的赖文斌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方位图,被害人寇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朱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文斌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文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文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