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诉保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与项某彬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项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诉保字第01-1号申请人: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被申请人:项某彬。申请人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项某彬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项某彬在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37210.29元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项某彬在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37210.29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陈某纪所有的皖N3GX**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保全费)3050元,由申请人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明志审 判 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