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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忠君与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君,高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6号原告:徐忠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高文丽,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君诉被告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