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忠君与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君,高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6号原告:徐忠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高文丽,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君诉被告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