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卫东与被执行人杨炳武、杨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东,杨炳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马卫东,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杨炳武,男,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炳武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炳武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炳武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炳武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庆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