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惠银平与孙宁军、陈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银平,孙宁军,陈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061-1号申请执行人惠银平,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孙宁军,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广播电视总台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陈琛,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广播电视总台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宁军的银行存款937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琛的银行存款8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齐帅涛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