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尹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尹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文某,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尹某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