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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尹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尹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文某,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尹某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