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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子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43号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1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一期)P04栋101、103、105、107、109、111、113、135,组织机构代码76635751-3。法定代表人罗世友。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深圳市人子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33区大宝路83号东方明工业城6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6269967-4。法定代表人郭文洪。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有业务往来,并于2014年2月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90天,双方于2014年12月30日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329564元。被告于2015年1月6日付款48706元,至今尚欠货款280858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付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85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油墨等产品,并于2014年2月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90天。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送货单予以证明,购销合同、送货单均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原告提供了2014年11月份对账单,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29564元,对账单加盖了被告公章,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被告于2015年1月6日付款48706元,至今尚欠货款280858元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能证实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280858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人子洋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货款280858元及利息(以280858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西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