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829号原告董某,女,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飞。被告刘某,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经本院做工作,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於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陶翰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