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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829号原告董某,女,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飞。被告刘某,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经本院做工作,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於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陶翰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