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河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蒋某,女,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郝某,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