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便便申请执行张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便便,张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李便便,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李涛,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8748.8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李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调查和解协议:张李涛支付李便便案件款15000元,剩余案件款、诉讼费、鉴定费、逾期利息等申请人自愿放弃,以上案件款结清后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现被执行人张李涛已交纳案件款15000元及执行费331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故(2013)临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左明利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希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