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蒋付旺与被告蒋青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付旺,蒋青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蒋付旺,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5080××××,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组。被告蒋青吉,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10203××,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组。原告蒋付旺与被告蒋青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智辉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杨彬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付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青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付旺诉称:2014年10月14日被告打原告电话,要求将原告的茶山租给被告种橘子树,原告告知已租给别人了。10月15日被告用挖机准备挖原告的茶山,被原告及村干部制止了。10月18日被告又准备用挖机挖原告的茶山,原告及村干部感到现场制止了,原告在回家的路上遇到被告,被告叫原告停车后冲上来朝着原告的头部右太阳穴打了一拳头,致使原告倒地,后被救护车送到道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派出所调解时被告只愿意出300元,调解不成,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蒋青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80元(医疗费3880元及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蒋青吉承担。原告蒋付旺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道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蒋青吉被行政拘留7天;2、疾病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伤情;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1份、门诊医药费发票复印件7份、住院医药费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受伤治疗在道县人民医院的医药费;4、原告蒋付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蒋青吉未予答辩。被告蒋青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蒋青吉因准备栽种果树想租原告蒋付旺的茶山,因原告已将茶山租给了他人就未同意被告的要求。2014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在前一次被原告及村干部阻止的情况下再次准备用挖机挖茶山,原告得知后与三个村干部赶到现场,制止了被告的行为,于是被告与原告先后离开,在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离现场不远的地方,村干部尚未离开时,被告叫原告停下车来,随后上前突然猛击原告头部一拳,致使原告倒地暂时昏迷,后原告蒋付旺被救护车送到道县人民医院急诊门诊治疗,门诊医药费为824.3元,10月20日转入住院治疗至10月24日出院,共住院4天,住院费为2368.91元。以上医药费共计3193.21元。2014年11月4日道县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蒋青吉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健康权纠纷。原、被告之间原本没有矛盾,原告对自家的茶山有权决定是否出租,被告对原告制止自己的挖山行为不满从而打伤原告是不对的,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对于原告蒋付旺提出的各项损失,本院分别认定如下:1、医药费:根据发票为3193.21元;2、护理费:23441元/年(农业)÷365天×6天=385.3元;3、误工费:23441元/年(农业)÷365天×6天=385.3元;4、住院伙食补助:30元/天(省内)×4天=120元;5、交通费:因无发票,且来医院是救护车送达的,后一直在医院治疗,因此不考虑交通费。以上共计4083.81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蒋青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赔偿原告蒋付旺4083.81元;二、驳回原告蒋付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青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