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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海某某,女,192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号3-1-1。身份证号码:2101141927********。被告:周某甲,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一委*组*号。被告:周某乙,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号***室。被告:周某丙,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号*****室。被告:周某丁,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号*****室。被告:周某戊,女,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号***室。被告:周某己,女,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号***室。本院受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于泽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慧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