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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民终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乐陵市水务局、乐陵市碧霞湖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水务局,乐陵市碧霞湖管理处,张万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终字第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市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兴隆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兴,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长凯,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升,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市碧霞湖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碧霞湖水库。负责人:孙玉珂,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悦铎,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张万水,山东省德州市农业科技园主任。上诉人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德州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魏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