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刑一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钟进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卢某、冯某甲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进瑞,卢某,冯某甲,褚某,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刑一终字第38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进瑞,农民。2013年6月22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卢某,经商。2013年7月4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冯某甲,经商。2013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褚某,经商。2013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屠某,经商。2013年8月27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进瑞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原审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冯某甲、褚某、屠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金义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进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新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钟进瑞,原审被告人卢某、冯某甲、褚某、屠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严防向本院提交了上诉人钟进瑞委托其作为二审辩护人的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及辩护词。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钟进瑞在淘宝网上开设一家名称为“深白色1881”卖女士高跟鞋的网店,通过网络聊天联系到被告人卢某等人,将4.5毫米、5.5毫米等气枪铅弹以及气枪配件出售给卢某等人,并让卢某等人通过向“深白色1881”网店购买店铺中女士鞋子、机箱配件等方式完成交易。交易完成后,钟进瑞通过快递方式将气枪铅弹邮寄给买家。经查,钟进瑞通过此种方式向他人出售气枪铅弹共计8600余发。具体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2013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卢某以玩乐为目的,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在姜晓涛(另案处理)处购得气手枪1把。2013年3月份的一天,卢某通过淘宝交易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进瑞购买了气枪铅弹。后卢某又多次向钟进瑞购买气步枪枪管、消音器、枪的气阀等物品,向他人(身份不明)购买其他气步枪配件。卢某用所购配件组装了1把气步枪,用于平时玩耍。2013年7月3日14时许,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卢某,并在其家中、公司及其岳父家等地查获气步枪1支、气手枪1支、气枪铅弹441发。经鉴定,上述气步枪1支以及气手枪1支,均以气体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441发子弹为5.6毫米气枪铅弹。2014年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将涉嫌容留卖淫的在逃人员徐玲玲所处位置告知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后民警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在永康市东城天滶豆捞饭店抓获犯罪嫌疑人徐玲玲。(二)被告人冯某甲的犯罪事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甲通过淘宝交易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进瑞购买了4.5毫米气枪铅弹,后因铅弹太小无法使用,冯某甲又通过淘宝交易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钟进瑞购买了5.5毫米气枪铅弹,并将全部铅弹藏匿于湖州市和孚镇重兆龙门155号ktv娱乐会所仓库内。2013年10月11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湖州市和孚镇抓获被告人冯某甲,并查获气枪1把、4.5毫米铅弹1014发、5.5毫米铅弹998发。经鉴定,上述2012发子弹均为气枪铅弹。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冯某甲向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和孚派出所举报丁明华、丁海龙、蒋斌强等人吸毒。同年9月11日,和孚派出所根据被告人冯某甲提供的线索在和孚镇重兆龙门路游戏厅抓获丁明华、丁海龙、蒋斌强。2014年9月12日,丁海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取保候审。(三)被告人褚某的犯罪事实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褚某通过淘宝交易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进瑞购买了气枪铅弹。2013年10月11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抓获褚某,并查获气枪1把及气枪铅弹2171发。经鉴定,上述气步枪以气体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2171发子弹为4.5毫米气枪铅弹。(四)被告人屠某的犯罪事实2013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屠某使用妻子王佳宇的淘宝帐号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进瑞购买了铅弹,后其使用部分铅弹用于打鸟。同年8月27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诸暨市店口镇抓获屠某,并查获气步枪1支,铅弹1036发。经鉴定,上述气步枪以气体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1036发子弹为4.5毫米气枪铅弹。(五)买家杨青松(已判刑)的犯罪事实2012年年底,杨青松通过网络聊天联系到一男子,后在舟山市区一桥洞下当面交易,以人民币7800元的价格买到气步枪1支。2013年1月24日,杨青松通过淘宝交易向被告人钟进瑞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购买了气枪铅弹。同年5月23日下午4时47分许,杨青松在其驾驶的全顺汽车内使用气枪打鸟,准备收枪时,气枪不慎走火,击中对面在稠江派出所内往厕所走的被害人王某颈部,致王某左颈部轻伤。同年5月25日,义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根据线索抓获杨青松,并在其驾驶的全顺汽车内查获气步枪1支,气枪铅弹700余发。经鉴定,上述气步枪以气体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700发子弹为5.5毫米气枪铅弹。2013年11月2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2911号刑事判决,以杨青松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买家叶方亮(另案处理)的违法事实2013年4月8日,叶方亮通过淘宝交易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进瑞购买了气枪铅弹。后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浙江省平阳县抓获叶方亮,并查获气枪1支、铅弹858发。经鉴定,该858发子弹为4.5毫米气枪铅弹。(七)买家王琪龙(另案处理)的违法事实2013年2月的一天,王琪龙通过淘宝交易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进瑞购买了气枪铅弹。后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杭州市余杭区抓获王琪龙,并查获气枪铅弹738发。经鉴定,该738发铅弹为4.5毫米气枪铅弹。(八)买家杨芳(另案处理)的违法事实2012年10月的一天,杨芳通过淘宝交易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进瑞购买了气枪铅弹,并将铅弹藏于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唐家95号家里。后杨芳将部分铅弹用于打靶打鸟。2013年8月22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宁波市鄞州区抓获杨芳,并查获气步枪1支,铅弹151发。经鉴定,上述气步枪以气体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151发子弹为5.5毫米的气枪铅弹。(九)买家冯文(另案处理)的违法事实2012年12月,冯文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四川人”(身份不详,在逃)购买了气枪1支。2013年3月,冯文通过淘宝交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进瑞购买了气枪铅弹。后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衢州市开化县抓获冯文,并查获铅弹302发。经鉴定,该302发子弹为4.5毫米气枪铅弹。(十)买家俞金民(另案处理)的违法事实2012年12月13日,俞金民通过淘宝交易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进瑞购买了气枪铅弹。后俞金民扔弃了部分铅弹,并将部分铅弹用于打老鼠等。2013年11月8日,俞金民主动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铅弹184发。经鉴定,该184发铅弹为4.5毫米气枪铅弹。(十一)买家万宝国(另案处理)的违法事实2012年11月份以来,万宝国通过淘宝交易向被告人钟进瑞购买了高压气瓶、转接口、消音器、枪管等气枪配件,组装了1支气步枪用于自己玩耍。后其又多次向钟进瑞购买铅弹。2013年10月8日,万宝国主动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气枪套件1套、高压气瓶、转接口、阀门三件套1套、枪管1支及铅弹106发。经鉴定,上述106发铅弹为5.5毫米气枪铅弹。据此,原判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进瑞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褚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屠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卢某的气步枪1支、气手枪1支、气枪铅弹441发,被告人冯某甲的气枪铅弹2012发,被告人褚某的气枪1支、气枪铅弹2171发,被告人屠某的气枪1支、气枪铅弹1036发,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上诉人钟进瑞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的第一次口供系因被刑讯逼供所致,第二、三、四次口供是民警威胁并诱导上诉人按第一次口供交代就可以释放而违心交代。一审法院没有排除非法证据就开庭,违反了法定程序。2、上诉人供述“深白色1881”网店三个客服人员是广西博白县人,但公安机关没有到广西博白县查证否存在该三人。广东省茂名市暂住人口查询系统没有该三人,只能证明该三人没有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人口登记,而不能证明该三人不在上诉人开办的网店工作。3、上诉人出售给买家的铅弹来源未查清。4、上诉人所称的堂哥钟兴良是其编造的,说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是其编造的。5、各买家只是说到他们通过qq聊天、网拍高跟鞋等方式在“深白色1881”网店购买铅弹,上诉人虽供述该网店系其开办,但网店还有三名客服从事网购事务,故上述证言只能证明各买家的铅弹是从该网店购买,但不能证明是向上诉人买的。上诉人电脑桌面上的枪、子弹照片及相关qq关于买卖铅弹的记录都有可能是该三个客服人员所为。6、公安机关从上诉人处扣押的纸质帐本只记载了鞋子等物品,没有铅弹等记录。扣押的快递单有一份收件人是屠某的,但不能证明该快件是上诉人所寄。公安机关从中通公司提取的17张速递单寄件人是仲良、钟子俊,上面所留号码也不是上诉人的号码,不能证明是上诉人所寄,也不能证明所寄的是铅弹,该17张速递单与买家有关的也只是屠某、叶方亮。7、证人罗某的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寄的物品是铅弹,只是说比较沉,证人冯某乙的证言只能证明上诉人在一楼车库包装东西并通过快递邮寄,但均不能证明邮寄的物品是铅弹。8、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弹药罪,买家的行为是非法持有弹药罪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改判无罪。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1、上诉人钟进瑞第一次到四次的供述均有不同的情况说出,并不是上诉人所称的第二次到第四次供述是因为公安机关威胁、诱导其按第一次口供交待。上诉人第七次笔录证实,上诉人翻供的原因是因为律师告诉其要判重刑,这有监控录像予以证实。其次,从本案证据看,即使上诉人“零口供”,也可以认定上诉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2、各买家均供述通过以买高跟鞋或电脑配件等方式向“深白色1818”网店购买气枪铅弹或配件,而该网店系钟进瑞经营。从买家卢某处扣押了其与“胖墩狗粮”关于购买铅弹及配件的聊天记录,上诉人家中查获的电脑证实该“胖墩狗粮”qq号码系钟进瑞所用。买家何斌的手机中保存的“胖墩狗粮”电话号码是135××××6261,而查获的部分中通速递存根联上写的寄件人联系电话也是该号码,钟进瑞也承认其使用过尾数为26261的电话号码。本案并无证据证实上诉人雇请了三名客服人员。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钟进瑞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冯某甲、褚某、屠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有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检验鉴定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qq聊天记录光盘,淘宝交易记录,出警说明,犯罪嫌疑人徐玲玲的拘留证复印件,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出具的立功证明,扣押决定书,中通速递单17张,远程勘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人罗某、冯某乙、周某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辨认笔录,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于2014年8月9日出具的证明两份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一份,(2013)金义刑初字第2911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叶方亮的供述,淘宝交易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检验鉴定书,同案犯王琪龙、杨芳、冯文、俞金民、万宝国的供述,同案犯卢某、冯某甲、褚某、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钟进瑞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本案各买家均供述通过买铆钉、电脑配件、女士高跟鞋等链接向“深白色1881”网店购买了气枪铅弹的事实,且有相关淘宝购买记录印证,其中相关气枪铅弹也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2)“深白色1881”网店的经营者登记为钟进瑞,钟进瑞也承认该网店系其开设及经营。(3)各买家均供述本案卖家的qq昵称为“胖墩”或“胖墩狗粮”,且从买家卢某处扣押的电脑中提取了其向“胖墩狗粮”购买气枪铅弹及气枪配件的聊天记录,而从钟进瑞家中查获的电脑可以证实该胖墩狗粮”的qq号码在该电脑上使用。(4)从钟进瑞家查获的收件人为屠某、何斌等人的部分中通速递单,与屠某、何斌等人关于其向淘宝卖家“深白色1881”购买铅弹后,该卖家通过快递邮寄铅弹给其的供述相吻合,上述相关速递单上所留的卖家电话号码135××××6261也与钟进瑞在公安机关第9次供述笔录中承认其用过尾数为26261的手机号码相印证。(5)钟进瑞在公安机关第9次供述笔录中虽不承认其在网上卖过枪支、弹药,但承认“深白色1881”网店支付宝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及该支付宝都是其一个人使用,经查证该网店关联的支付宝帐号只有一个,与该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也只有一张,该支付宝帐号的姓名也是钟进瑞,钟进瑞的邻居冯某乙证实其经常帮钟进瑞修电等,但没有发现其他人住在钟进瑞家,广东省茂名市暂住人口信息系统经查也没有钟进瑞所辨称的裴桂(贵)、陈军、李小锋的广西省博白县籍人员。且如果客服人员在钟进瑞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铅弹,却将卖铅弹所赚的钱全部转给钟进瑞,也不符合常理。(6)从钟进瑞的前后多次供述来看,钟进瑞第一次供述了其从山东周慧平处买了两次气枪子弹通过淘宝网卖到浙江义乌等地750粒,第二次供述了其通过qq聊天将气枪子弹卖到浙江义乌、湖州、嘉兴及重庆、湖北等地,还交待了气枪子弹的具体数量,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发货地点是金瑞电脑公司,其网店名称为深白色1881,其堂哥钟兴良也卖过枪弹。第三次供述了其与堂哥钟兴良合作卖铅弹,速递单上写钟进的名字,后来全部写钟良的名字。第四次供述了其与买家联系的qq号码是39×××86,总共卖了几千颗铅弹,以及卖给义乌、湖州、温州、嘉兴、重庆、湖北等地买家的具体数量。因此,上诉人钟进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一次交代系被刑讯逼供作出的,而第二、三、四次口供是民警威胁并诱导上诉人按第一份口供的内容交代所致等辩解与其上述多次供述显示的情况不符。综上,即使排除上诉人钟进瑞的供述,在案证据仍足以证实其非法买卖弹药的犯罪事实。上诉人钟进瑞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钟进瑞非法买卖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原审被告人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冯某甲、褚某、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原审被告人卢某、冯某甲、褚某、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卢某、冯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钟进瑞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志敏代理审判员 刘 烨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金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