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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辖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张文合与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合,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辖初字第00002号原告张文合。委托代理人张大光、XX,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汉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合与被告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被告住所地不在本市海州区,其住所地为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新坝中心路xx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原告提供的调查笔录及证人证言载明侵权行为地为本市新海发电厂扩建工程工地上,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严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