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界首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任起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任起国,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起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起国在金融机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