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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国帆商贸有限公司、肖秀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国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第378号申请人青岛国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秀琴,职务经理。申请人青岛国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青岛国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平安银行青岛分行30700051/31218044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国帆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青岛国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艳代理审判员 赵 亮 亮代理审判员 ��钱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清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