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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丽娜与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娜,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杨丽娜。委托代理人朱智宏,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小街6号。法定代表人高新华,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娜与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丽娜负担。审判员  周彦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尚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