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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世轩与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刘堤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轩,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刘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陈世轩。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刘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刘堤村。负责人陈玉瑞,村委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轩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刘堤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陈世轩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世轩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世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世轩负担。审 判 长  刘向军审 判 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邢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