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魏朝培与李传宁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朝培,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平定镇旺耀垌中间村21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0101xxxx。法定代理人:魏海凤,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魏海培的姐姐,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1023xxxx。被执行人李传宁,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平定镇新华麻糖村23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0205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朝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传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传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传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以清偿相应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庞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