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非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福强、黄莉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福强,黄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非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被执行人陈福强,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莉连,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执审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2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福强所有的闽F×××××小轿车一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福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福强所有的车辆的查封。被执行人陈福强在本院执行局没有其他执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福强所有的闽F×××××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王 振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逸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