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4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平塘王村工业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4487175-7。法定代表人莫昌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37号,组织机构代码:66947793-5。法定代表人刘爱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086-7。法定代表人许业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1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