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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康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李康,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进,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3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进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玉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