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于相勇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相勇,王振,李春凤,米兆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商初字第599号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职务:理事长。被告:于相勇,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王振,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李春凤,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米兆山,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相勇、王振、李春凤、米兆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