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中田诉杜跃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田,杜要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李中田,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杜要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天朝,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中田诉被告杜跃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跃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杜跃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田撤回对被告杜跃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中田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