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玲与被告王少华、被告王明琴、被告贾桂枝、被告韩冬、被告新乡市华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玲,王少华,王明琴,贾桂枝,韩冬,新乡市华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王爱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华,男,汉族被告王明琴,女,汉族被告贾桂枝,女,汉族被告韩冬,男,汉族被告新乡市华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玲诉被告王少华、王明琴、贾桂枝、韩冬、新乡市华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少华、王明琴、贾桂枝、韩冬、新乡市华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少华、王明琴、贾桂枝、韩冬、新乡市华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范传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