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曙雪与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曙雪,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张曙雪。被执行人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三环东路18号C5#-406室。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该公司经理。张曙雪申请执行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290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14年7月11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4年7月11日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2014年7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赵朝晖执行员  张俊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金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