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2号原告赵某某,女,土族,生于1983年3月6日,农民,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汪学德,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土族,生于1984年7月20日,农民,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玉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寿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