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伟豪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伟豪电气有限公司,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伟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西安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纪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运河嘉苑。法定代表人宣永灿,该公司董事长。淮安市伟豪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淮法商初字第0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淮安市伟豪电气有限公司117704元,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14年1月28日前付给淮安市伟豪电气有限公司6万元,余款57704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一期未履行,淮安市伟豪电气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标的117704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327元,由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伟豪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其银行账户已被他案冻结,经查询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法商初字第0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宗殿荣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