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诉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特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108号。负责人:郭乐,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旺。被申请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南山村南山屯。法定代表人:于广斌,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供担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家戎审 判 员 姚显生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付寒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