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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见辉与邓小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见辉,邓小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34-3号原告周见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邓志聪,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安,男,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国锋,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见辉诉被告邓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