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见辉与邓小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见辉,邓小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34-3号原告周见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邓志聪,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安,男,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国锋,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见辉诉被告邓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