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鲍久营与李维超李国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久营,李维超,李国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鲍久营。被告李维超。被告李国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久营与被告李维超、李国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久营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久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久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鲍久营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