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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向焯佳、雷贤珍与佛山市恒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欧锦添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焯佳,雷贤珍,佛山市恒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欧锦添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58-1号原告向焯佳,男,1957年4月5日出生,居住佛山市。原告雷贤珍,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居住广东省乐昌市。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晓东、陈柳凤,均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恒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向焯佳。第三人欧锦添,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居住佛山市。本院在审理上列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焯佳、雷贤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焯佳、雷贤珍承担。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黎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