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谭云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龙开祥,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1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伙同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均已判刑)、邓某、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携带作案工具水果刀四把,去到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被害人郑某经营的盛意佳百货店,以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郑某的现金3400元。2014年8月6日11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谭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结合被告人谭某持械抢劫、如实供述等情节,对被告人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谭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2.被告人谭某主观恶性不大;3.被告人谭某愿意赔偿被害人;4.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谭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起赃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1054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郑某的报案陈述及其对被告人谭某的辨认笔录及对被作案工具水果刀的照片签认;证人邹某、利某、梁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某丙的陈述;同案人李某乙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谭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照片签认;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及其对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照片签认;被告人谭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谭某持械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璇炜代理审判员  张卫红人民陪审员  郭志雄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审员代理书 记 员  江静敏洪秀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