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未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嘉兴、刘自强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嘉兴,刘自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未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陈嘉兴。法定代理人陈宇。委托代理人王军。被申请人刘自强。申请人陈嘉兴要求宣告刘自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嘉兴称:被申请人刘自强与申请人陈嘉兴系父子关系,陈嘉兴的监护人陈宇系刘自强的前妻(2006年解除婚姻关系)。刘自强在200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现刘自强住所地拆迁,需经法定程序指定财产代管人。刘自强父母双亡,陈嘉兴系其唯一血清。故申请人陈嘉兴要求宣告刘自强失踪,并要求指定陈宇为财产代管人。经查:刘自强于2002年4月29日与陈宇登记结婚,2002年12月6日共同生育一子即陈嘉兴。2004年1月23日(农历正月初二),刘自强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2006年5月22日,陈宇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刘自强离婚。本院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岳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陈宇与刘自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陈嘉兴由陈宇抚养,并就陈嘉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进行了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刘自强父亲刘正明、母亲曾淑兰均已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日发出寻找刘自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自强仍然下落不明。审理中,本院前往被申请人刘自强户籍所在地的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办事处中塘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均无被申请人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天顶派出所、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办事处中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2006)岳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生育证、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刘自强于2004年1月23日起离开居住的岳麓区中塘村,已逾十年。本院受理申请人要求宣告刘自强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刘自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刘自强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自强为失踪人;二、指定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办事处中塘村村民委员会为失踪人刘自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伊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贺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