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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后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丹与赵宏伟、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赵宏伟,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后民初字第632号原告王丹,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系加油站职工。被告赵宏伟,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系无业。被告王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址同上,系乌后旗地税局职工,与被告赵宏伟为夫妻关系。原告王丹诉被告赵宏伟、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宏伟、王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被告分两次向我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承诺两日内归还,但被告经多次催要,至今没有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宏伟、王琴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赵宏伟于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于当年10月11日借3000元,两次共计10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以上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赵宏伟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庭审中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借条证实了自己的主张。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同时该两笔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笔借款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进行偿还。被告欠款不还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被告赵宏伟、王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丹借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春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贺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