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瑞萍与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新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萍,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新亚,邹丽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张瑞萍。委托代理人冯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张新亚。被告邹丽莎。原告张瑞萍诉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新亚、邹丽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闻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