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晓艳与何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065号原告王晓艳。委托代理人韩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书磊,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辉。原告王晓艳与被告何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艳的委托代理人谢书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艳诉称,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通过第三方信息服务及网络支付平台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借期半年,双方对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然而原告通过支付平台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不成,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并偿付借款期内的利息105.80元及自逾期还款之日(2014年6月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1,839.56元(暂计至2014年7月13日,实际要求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元(含律师费和差旅费,以最终实际发生为准)。庭审中,原告当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原告对其诉称提供了下列证据:1、上海凤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运营的拍来贷网站(www.moneyplat.com)的ICP/IP备案信息截图文本资料和该网站的注册用户服务协议文本资料1组,旨在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借款关系使用的融资服务平台及其合法性;2、原、被告在拍来贷网站的注册信息、审核认证资料网站截图文本资料及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文本资料1组,旨在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以及双方通过拍来贷网站达成借款协议的事实;3、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运营的一麻袋网站(www.emadai.com)的TCP/IP备案信息截图文本资料和该网站的服务协议文本资料1组,旨在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借款事项使用的款项支付平台及其合法性;4、原、被告在拍来贷网站设定的一麻袋账号以及原告进行充值、被告进行提现的网站截图文本资料、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文本资料及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原件1组,旨在证明原告依照借款协议的约定通过支付平台向被告支付借款资金的事实;5、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1组,旨在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用。被告何国辉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虽主要为网络信息的文本资料,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依法予以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与被告联系,被告向本院回复短信1组,主要内容为,原告诉称的借款系事实,其愿意尽快归还借款本息及各项费用。对上述短信记录,原告无异议。基于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王晓艳(出借人)和被告何国辉(借款人)于2013年12月5日通过拍来贷网站(www.moneyplat.com)达成借款协议(学生贷)(以下简称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各1份(居间协议另有居间方池凤公司),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借期6个月(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6月5日),借款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月截止还款日为每月5日,月还款本息517.65元,支付和归还借款的方式均为委托拍来贷网站将资金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付到双方的账户。若逾期还款,被告需承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居间协议约定,池凤公司作为居间方,为原、被告的借款提供资金往来服务,具体内容以双方在拍来贷网站达成的借款协议为准。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其拍来贷账户向被告何国辉的拍来贷账户转账3,000元(扣除拍来贷网站收取的手续费30元,实际到账2,970元),被告何国辉于次日将上述钱款提现至其绑定的一麻袋账户(扣除拍来贷网站提现手续费1元,实际到账2,969元),并随后将其中2,960元提现到其名下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内。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还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另查明,一、拍来贷网站(www.moneyplat.com)为依法成立的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平台,主办及运营方为上海凤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业务为为用户借贷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借款担保、资质审核、信息查证等并收取相应费用。二、一麻袋网站(www.emadai.com)为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办单位为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一麻袋软件系统及附随资金代收代付等服务。三、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签订前,原、被告均已注册成为拍来贷网站和一麻袋网站的实名认证用户,并各自将己方在上述两个网站的账户相关联。其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对其拍来贷账户充值30,000元(扣除拍来贷网站收取的服务费75元,实际可用资金29,925元),并随后将上述资金额分成多笔学生贷通过拍来贷网站发布。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何国辉通过拍来贷网站向原告王晓艳借款3,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借款本金,原、被告通过拍来贷网站达成的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原告出借给被告的金额均为3,000元,对该金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借款期内利息105.80元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均不超过借款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协议中有相关约定,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发票依法支持2,500元。被告何国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何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晓艳借款利息人民币105.80元;三、被告何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晓艳以人民币3,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何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晓艳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晓艳负担10元,由被告何国辉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洪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