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中止诉讼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牛某,女,出生于1988年1月26日,汉族,个体户。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牛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