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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中止诉讼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牛某,女,出生于1988年1月26日,汉族,个体户。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牛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