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翁七生诉陈跃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七生,陈跃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翁七生,农民。被告陈跃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七生诉被告陈跃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被告陈跃高下落不明,又无法找到其近亲属为由,申请暂时撤回对被告陈跃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七生撤回对被告陈跃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免交200元,实际收取200元,由原告翁七生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