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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4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4224-2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被执行人:罗某,女,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28。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69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华平路129号23栋701房的权属人为被执行人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某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华平路129号23栋701房(权证号码:01××24)。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