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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单某,女,汉族。2014年12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单某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起诉人与被告王某离婚。经审查,被告的户籍地虽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但起诉人自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大连市中山区,与其户籍地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单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宗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